民政局加强失业再就业发展意见
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可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本人不愿内退或“协保”的,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特困企业支付内退职工退养费和“协保”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解除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二十一)依法实施破产和改制的企业不再建立或保留再就业服务中心。破产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包括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改制时,其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职职工享受相同的安置分流政策。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十三)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 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新的用人单位负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二十四)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有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都应纳入保障范围。各级党委、政府要解决特殊困难群体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取暖、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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