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劳务信息网络,培养劳务输出品牌,与京、津等城市建立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推进劳务输出工作。就业压力大的地区和独立工矿区,可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劳务输入市、县可以对口招收独立工矿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努力开辟国际劳务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到境外合法就业。
8、发展外向型经济。优化对外开放环境,吸引外部投资增加就业。
9、 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就业。完善小城镇就业服务制度和劳动保障制度,增强小城镇就业 凝聚力,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到小城镇创业或实现就业。
10、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建立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清理后勤岗位上使用的退休职工。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和清理使用的退休职工腾出的就业岗位主要安排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企业要建立空岗报告制度。企业空余工作岗位要及时向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加大再就业扶持政策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1、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2、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申请、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分别由企业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组织申报。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填写《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审批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由省统一印制、统一编码、统一管理,免费发放,全省通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档案和再就业数据库,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动态管理。
3、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严格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证机关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下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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