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人员个人或合伙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沙、滩涂、水面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自有收入时1至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2、省和各设区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部门筹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对各市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省级担保基金的使用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规定。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组建 市级担保机构,承担属地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担保基金数额依据本地享受担保对象数量确定。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需要贷款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商 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
3、各级政府在规划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为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省、设区市的土地、城建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新办贸易市场一般安排不低于20%的摊位以最低价格租给下岗失业人员。
4、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免收费政策。省、设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免收费用的具体项目。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强制服务收费、强行集资、摊派或推销书刊、报纸等。
5、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审批程序,公示办事时限,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办完工商、税务、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指导,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七)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税务机关审核,办理3年内企业所得税减征手续。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税务机关审核,办理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手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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