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招用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是否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八)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税务机关审核,办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手续。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九)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年底。
(十)突出重点,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再就业援助。
1、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2、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及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所设立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于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每人每月100—300元,具体补贴数额由各市确定。
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服务类企业申领程序办理;没有单位依托的,其个人档案交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管理,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收代缴,并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比照服务类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办理。
4、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是否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跟踪管理。
1、正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和拒绝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工作的,停发基本生活费。
2、用人单位在享受减免税和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期间,提前与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税务部门按规定调整用人单位已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停止对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现有服务型企业因裁减现有人员而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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