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职工人数未增加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省内跨行政区域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所在地所有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二)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设区市、县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再就业资金要满足当地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 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其中,用于促进再就业的资金与按规定用于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资金一并纳入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
四、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十三)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适应长期艰巨的就业、再就业任务要求,省、市、县政府要将劳动保障部门目前分散设置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机构、名称、职能、规格”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就业服务局。各级财政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站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保障事务站列为财政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由设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方案,商同级编制、财政部门解决。社区居委会聘用1—2人为劳动保障协助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社区居委会聘用协助员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和居委会聘用的人员必须经过统一的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凡介绍经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成功,并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当地再就业资金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到境外就业满一年以上的可给略高于省内补贴标准的补贴。
2、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承担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业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在批准的培训工种范围内,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定向培训任务。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根据培训机构接受培训人员的身份证明、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的有效证明,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 ,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制度。对有开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提供项目咨询、小额贷款和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
4、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的其他免费服务,按其提供的服务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评估考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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