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再就业资金给予补贴。
5、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其他免 费服务补贴,从当地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确定。
(十五)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充实加强各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 ,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的落实。
五、统筹兼顾,搞好就业的宏观调控
(十六)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大量减员的,要制定被裁减职工就业安置方案,并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减员的具体数量或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省属企业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省属企业关闭破产,由地方和中央、省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班子,负责协调离退休人员管理、职工安置等工作。
(十七)省、市两级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省及各地的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十八)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巩固“两个确保”,积极稳妥、分类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
(十九)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为协议未到期在中心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从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起,凡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都要出中心,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三三制”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的办法和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十)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在按照现行政策继续坚持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原则下,以确保稳定为前提,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可由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职工与企业签订内部退养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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