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等,均实行项目备案治理,在办理备案事项时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对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实施招投标。
四、积极搭建全民创业平台,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25、建立创业发展基金。从2007年起,设立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等民营企业发展,扶持技术创新、高技能人才培训,以及用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同时,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各类科技项目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积极利用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扶持资金。
26、保障创业用地。非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国有和集体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其依法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人股。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具有公益性质非营利性的教育、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市政、社会福利等事业和设施,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逐年缴纳租金。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十年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用土地、房产、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发生的评估费、测绘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均按省物价局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抵押物登记手续到期续办的,只收取工本费。
27、搭建公平竞争平台。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对本土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实行同等待遇。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有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国债项目立项、工业技改贴息、应用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和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公平分享既得利益。
28、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积极探索建立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企业经营业绩相适应的薪酬激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经营治理者实施激励。研究设立干部创业成就奖,对有突出贡献的干部进行重奖。
29、答应居民获取资产性收益。对居民获取的红利、租金等资产性收益予以支持和保护。个人兴办的学校、医疗机构、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取得的养育收入,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健全全民创业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创业环境
30、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加大对本地企业的信贷支持。将小额贷款扶持范围扩至自主创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外出务工回乡创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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