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6、支持事转企单位改制创业。进一步加大产权改革力度,尽快实现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向企业的转变,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其在市场条件下更快、更好地发展。文化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执行,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执行期限暂定5年。
三、放宽全民创业领域,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
17、放宽创业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造;鼓励、支持各类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工业、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公用设施、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18、放宽企业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行业外,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3万元;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首期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少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其余资本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答应一名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19、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情况下,答应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20、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的经营范围,只要不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全部放开让其经营。除涉及国家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行业外,企业可自行选择经营范围的核定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载明具体经营项目,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的,由工商部门予以重新核定。
21、放宽企业冠名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户可直接冠名“**县”字样,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要求冠名“阜阳”、“
安徽”、“中国”字样的,由县工商局派专人全程协助办理。县内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可直接使用原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22、放宽知识产权等出资比例限制。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投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治理技能、科技成果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以依法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作为对企业的出资,其出资比例在不超过70%的前提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23、放宽市场主体资格确认条件。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原企业已经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专项行政许可事项,改制存续企业可延续使用,申请登记时不再重新办理
24、放宽项目审批治理限制。对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政许可权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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