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服务机构的证实,优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减免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市场治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治理费;对投资兴办福利企业且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经营属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8、鼓励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自行创业。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
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当年新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9、鼓励来*投资创业。吸引外地人员来*投资创业,对外地人员带资金、技术、项目来**投资兴业,业主及其家属在车辆通行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子女在居住地学区入校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借读费,并享受我县现行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创业政策;鼓励**籍在外人士回乡创业,对本地能人回乡创业的,与外来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由当地政府提供全程服务。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且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投资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其医疗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鼓励园区集中创业。加速推进工业园区建设,答应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在干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个人集资入股或有偿借款等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打造吸引外资、聚集民资的强势载体。提倡和鼓励各类资金、项目、企业向工业园区倾斜和集中,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创业的乐土,致力形成外资和民资“齐头并进”、招商引资和自主创业“比翼齐飞”的合力兴区格局。
11、支持个体业主二次创业。个体商贩是培育和发展民营经济的基础,要在政策上给予保护。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两年过渡期内,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可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三年内按收费标准(有下限的按下限)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上解和经营性的除外)。鼓励同类或关联企业重组、联合、做大、做强。凡具备开展进出口业务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其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改进服务与治理,为非公有制进出口企业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出口产品给予免检等待遇,简化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增值税起征点幅度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对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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