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年底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失业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离校后回原籍的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
(十七)建立和完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将毕业生就业率与财政投入、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等指标挂钩考核。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跟踪服务工作。
六、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功能
(十八)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加大投入,形成覆盖城乡、上下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尽快建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市场体系。
(十九)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建立健全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就业再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制度。以"4*0"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为重点,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群体逐人逐户进行登记,实行一对一动态跟踪服务。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将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成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年底)的,社会保险补贴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十)实施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以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为重点,每年选择一批家庭,资助每户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读技工院校,毕业后推荐就业,实现"就业一人,脱困一户"。省每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市、县根据省确定的资助人数按省补助资金1:1配套,全省统一安排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一)加强就业统计和监测。建立完善劳动力资源统计和就业、失业统计等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调查和供求分析,完善失业预测预警制度,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合力
(二十二)强化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建立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协调推进机制、解决下岗失业问题、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及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合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人事、教育、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努力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十三)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一般财政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并根据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投入,保证各级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各地对就业再就业工作专项服务活动、劳动保障代理、政策咨询宣传以及其他免费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应足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