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这决定了人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和最有效的手段。构建和谐社会,讲到底就是要依法处理和解决好各方面的矛盾,管理好国家的各项事务,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规范有很多种,但法律具有最高效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建设中的重要力量。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同时需要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在事关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上,人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及时作出符合地区特点、发挥比较优势、体现统筹协调发展的科学的立法决策和重大事项决定,保证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责无旁贷,应该大有作为。为此,首先需要调整工作思路,在全面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做好各项常规性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多做工作。“和谐社会”以及“和谐海南”概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社会风险、社会冲突以及社会分化已经成为我们社会中的突出问题。这类问题的出现,既是许多国家在发展进程中必须面对而无法绕开的一道“坎”,同时也反映我们过去的发展模式中存在着相当的偏颇、扭曲和遗漏。过去一段时间中,每每引起广泛讨论的那些问题,例如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协调、收入和利益分配不公、三农问题、教育和卫生等社会事业欠帐、流动人口以及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环境生态危机、国企改制、干部腐败,以及就业困难等等,归根到底,都是在呼唤一个和谐发展的“良心”问题。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就是不和谐的突出表现,解决好这些不和谐的问题,就能够直接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是消除贫困、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途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领全局,始终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坚持发展硬道理,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通过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以发展来解决前进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和谐。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自然规律,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和谐相处。发展是硬道理,为人民发展更是硬道理中的硬道理。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发展中如果连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权力都不能保证,这样的发展还有什么意义?要抓住经济社会中带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督促“一府两院”统筹兼顾,在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时,既要重视经济建设,又要重视政治、文化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