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54 m2 63m2以上
81m2
6人以上(含) 36m2以下
不安置土地 36-63 m2
54 m2 63m2-90 m2
81m2 90m2以上
109m2
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半(零起坡)。
(五)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包括间距)的土地以土地市场价结算,新安排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各种规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六)异地安置具体位置的选择:
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提供异地安置具体位置,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定选择相应面积的拆迁异地安置具体位置。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空、交付房屋的,根据腾空交付的先后,确定选取异地安置具体位置的次序。
(七)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含等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含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占地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
被拆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其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照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加报批费用给予补偿。
(八)实行异地安置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被拆房屋交付6个月内,办理建房手续,交由被拆迁人动工建设。
第四十七条 以下对象可以享受异地土地安置
1、本行政村村民其拥有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2、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的居民户(已经安排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除外),其拥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3、拆迁范围内,经过审批但未建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属本行政村村民,又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 拆迁既不属于征地所在村村民,又不属于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的居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其补偿、安置按标准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混居的被拆迁房屋如选择异地安置的,只按农业人口计算安排土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农业人口计算安排土地:
1、原属本行政村村民的精简下放人员;
2、原属本行政村村民,现持有蓝印户口簿的非农业人口,但已经安排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除外;
3、原属本行政村村民,因征地被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但已经安排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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