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需要,按照宿城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宿政规发3号)文件规定,就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事项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范围:白堡居委会(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人: 双庄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 规划用地红线内的房屋产权人。
四、计户规则: 以房产证或宅基证为依据,一证一户。
五、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每期自分户资料公示之日起55日(含)以内。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住宅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调换。“住改非”房屋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进行产权调换。(“住改非”房屋即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依法经营、持续依法纳税壹年以上的住宅房屋)
(一)货币补偿办法
1、房屋补偿。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宿政办发76号)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按10元/平方米支付;生产用房按20元/平方米支付,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上浮20%;办公用房按6元/平方米支付,教学、医疗用房参照执行;仓储用房按12元/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搬迁补助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4、停产或停业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面积)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评估总金额(包括房屋补偿、剩余土地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5%的停产或停业补偿。
5、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齐。临时安置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二)产权调换办法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调换房源:新城名居小区。
(2)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实行“征一换一”,并互找差价。
(3)安置房价格:实行低于同类型房屋市场价的政府定价。新城名居小区安置房均价不高于本次被征收住宅中砖混结构二等8成新住房(相当于具有两层圈梁的普通楼房及平房)平均补偿单价(含下列第七款(一)(二)项的头等奖励金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房均价为2580元/平方米。
(4)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①房屋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费同货币补偿一样;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齐,如超过18个月,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临时安置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超过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5)结算: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价格总额与其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实行差额结算。产权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