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价格结算,超出1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6)选房:按照搬清交钥匙时间先后顺序领取选房号,择日集中选房。
2、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营业用房产权调换。
七、奖励政策
(一)提前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分户资料公示后1至15天(含)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包括房屋补偿、剩余土地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7%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资料公示后第16天(含)至30天(含)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4%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资料公示后第31天(含)至40天(含)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2%的签约奖励;分户资料公示后第41天(含)以后签订协议的,没有签约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7天(含)以内完成房屋搬迁交钥匙的,给予18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计算。
2、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第8天(含)至15天(含)完成房屋搬迁交钥匙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超过第16天(含)的没有奖励。
3、提前搬迁奖励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三)特别奖励政策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在分户资料公示的第15日举行集中签约仪式,对参加集中签约及在此之前签约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房优惠100元/平方米。
八、救济保障
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且只有这一处住宅房屋,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10万元/户)的,按最低标准给予补偿。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有“两证”,即土地证、房产证;
2、有土地证和合法建筑面积。
九、其他事项
(一)合法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年航拍图上标明的未登记合法产权房屋,以及取得区级以上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的房屋。
(二)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标明的为准。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三)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提供产权调换房源给予安置。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3、房屋析产、典当、赠予、买卖、租赁或抵押;
4、户口迁入或分户;
5、房产公证;
6、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
8、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本方案解释权归双庄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