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在规定的地点由被拆迁人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第四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符合并选择异地公寓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寓式住宅土地供应方式为出让。
(二)公寓安置小区规划: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配套。
(三)配套建设:公寓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会所等配套设施由政府出资统一建设,与安置房建设同步到位。
(四)公寓式住宅的安置面积原则按照房产证面积安置。
(五)公寓式住宅的选择:
在政府统一安排下,可以打破行政村域界限,由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提供不同面积的公寓式住宅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相应面积的公寓式住宅。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空、交付房屋的,根据腾空交付的先后,确定选取公寓式住宅的次序。
(六)价格的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被拆迁房屋属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集
第四十五条 实行异地公寓安置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被拆房屋交付后2年内,向被拆迁人交付公寓式住宅。
第四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符合并选择异地土地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异地安置土地供应方式为划拨。
(二)异地安置小区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异地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景观式样、统一外墙装饰。
(三)配套建设:异地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等配套设施由政府出资统一建设。
(四)实行异地土地安置的,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面积
人口 被拆迁房屋
建筑占地
安置建筑占地 被拆迁房屋
建筑占地
安置建筑占地 被拆迁房屋
建筑占地
安置建筑占地 被拆迁房屋
建筑占地
安置建筑占地
3人以下(含) 36m2以下
不安置土地 36m2以上
54 m2
4—5人 36m2以下
不安置土地 36-63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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