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奖励与惩诫办法
.
局机关奖励与惩诫办法
一、对获得各级表彰的个人,按文件规定的标准奖励。
二、对获得集体荣誉的有功人员,按文件规定的标准奖励。
三、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为卫生局争得集体荣誉的,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奖励标准。
四、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惩诫办法。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不能胜任现职或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实行待岗处理。
七、出勤考核、工作差错与惩诫,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其他未尽奖励和惩诫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八、在达州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个人署名调研文章、通讯等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