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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确保诉求渠道畅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监督的权利,依据《市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作风投诉处理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作风投诉处理工作由县行政投诉中心负责,主要任务是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办结回复、通报情况。

第四条  投诉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投诉活动的保密工作,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投诉内容和投诉人个人的有关信息,不得随意公开。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投诉人可进行投诉:

(一)不按政策规定和有关制度办理申请事项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申请事项的;

(三)不兑现承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五)生、冷、硬、横,工作作风野蛮粗暴的;

(六)不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玩游戏、办私事的;

(七)其它涉及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  投诉人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传真、网站留言等形式投诉,一般应说明被投诉对象的姓名、单位及所投诉事由。

第七条 县行政投诉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投诉处理一般按照登记、审核、批办、督办、反馈、报告、归档等程序进行。

(一)县行政投诉中心对涉及工作作风方面的投诉直接登记受理;对涉及违纪违法和其它方面的问题,转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二)县行政投诉中心对需要转办的投诉进行审核后,以电话或函件方式及时转有关乡镇和部门办理。

(三)有关乡镇或部门对转办件要及时办理,一般投诉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投诉人和县行政投诉中心说明情况,并按约定时限办结。

(四)县行政投诉中心对投诉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投诉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投诉中心和承办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结果由县行政投诉中心综合反馈。

(六)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直接受理的投诉,办理情况应向县行政投诉中心报告。

(七)投诉办结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八条  乡镇或部门就同一问题被连续2次以上投诉,经调查属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工作人员被连续2次以上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离原工作岗位等处理。

第九条  县行政投诉中心每年要对受理、办理投诉情况进行一次总结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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