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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成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和征用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动员搬迁工作。
第六条 庆元县建设局是我县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城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庆元县国土资源局是我县集体土地征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区块的土地征用工作。发改、财政、公安、工商、司法、文化、环保等部门和松源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庆元县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拆迁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 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拆迁实施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征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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