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从2006年开始,环保机构经费全
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再从排污费中列支,排污费收入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政策,同时,环保部门要严格控制人员规模,加强内部治理。二是进一步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治理。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依法组织排污费征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收入治理上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库,不得越权减免,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排污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三是加大环保治理投入。除积极向中心、省申报环境治理项目,争取扩大对我市环保工作的投入外,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等环境保护薄弱环节和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领域的投入。四是加大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投入。按照中心、省、市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解决市、县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装备能力建设,使其达到国家标准。五是多渠道筹集环保资金。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环保事业。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立完善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长效投入机制。与此同时,要强化对环保资金的监督治理,严厉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各种行为,努力提高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落实好消费税、所得税减免和规费减免等相关税费政策,大力支持生物质替代能源产业、环境产业和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建立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体系,引导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步伐。二是运用政府采购手段促进环境保护。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研究制定财政性资金采购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的政府首购和订购激励机制,给予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优先待遇。三是建立完善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都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资源环境补偿办法,包括增加生态效益林补偿面积,完善补偿办法,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全面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等,以最大限度调动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三)加快推进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当前,我们面临的环境形势之所以日益严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现行环境使用制度有待完善,环境还没有真正被当作一种公共资源,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将环境作为生产要素纳入成本,大部分资源开采企业和其它污染环境企业是以不完全成本参与市场竞争的,为此,必须推行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从制度上落实企业的环保责任。一是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使之成为我市污染物排放治理的基本原则。二是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探索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改变目前企业随意排污、不顾忌成本的状况。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企业污染治理的责任落到实处,使企业生产成本完整地反映环境成本,对企业形成保护环境的内在压力,三是逐步推广排污权交易,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从减排中获利。
总之,“十一五”期间,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切实可行有效的措施,继续支持环保工作,为实现“十一五”全市环保目标尽职尽责,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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