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常深入村组、社区搞好政策宣传、了解村民(居民)需求。
(2)针对实际,主动改进工作。
3、服务优质
(1)主动为群众答疑解惑。
(2)主动为群众提供业务咨询、技术帮助。
(3)经辖区群众代表测评,群众对其服务质量满意度高(满意度在90%以上)。
4、形象良好
(1)工作秩序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工作人员仪表端庄、着装整洁。
(2)所属人员廉洁自律,无与民争利和侵占、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3)所属人员无违规违纪问题。
(4)站所领导班子成员面向服务对象开展述职述廉,并进行现场质问、质询和测评。
(三)、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1、组织产生符合规定程序。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意见(见宝渭办发【 】18号),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代表或村民酝酿提出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实行回避制度,然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监督委员会,并保持机构健全,人员到位。
2、工作职责明确。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意见(见宝渭办发【 】18号),由各镇乡村党组织和镇乡政府指导,进一步明确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3、工作制度健全。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领导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工作制度,使其符合实际,更加科学规范。
4、工作运转正常。村委会要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保证其按照工作职责和制定的工作制度开展监督工作,做到不越权、不缺位,真正体现民主监督。
5、工作保障到位。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的经济待遇,参照《渭滨区村级干部待遇保障激励办法》享受非公选村村委会副主任基本补贴报酬标准,由区委基层办牵头制定,区民政局和各镇乡进行考核后发放,在区财政中列支;委员实行误工补贴的办法由各村具体确定,在村集体经济中列支。区纪委牵头进行督促检查;区民政局和各镇乡进行业务指导,未尽事宜由各镇乡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其他涉农部门积极配合。
六、否决条件
两年内,分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渭滨区“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社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荣誉称号:
1、村(社区)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追究的,村(居)民中的党员因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村(社区)组织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的;村(社区)组织主要负责人在述职述廉或村民大会的测评中,未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称职票的;村(社区)组织在上级党委政府组织的年度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名在后三位的;存在其它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2、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追究的;站所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的;站所主要负责人在述职述廉中未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称职票的;站所在上级党委政府组织的年度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存在其它不符合条件的情况。htt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