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距离,赢得治安回报。警察在无私奉献的同时,也迫切希望全社会对特殊背景下的警察群体提供一种现实关照和理解,期盼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与肯定,希望社会公众关注这个特殊群体的健康发展,关注公安队伍付出的巨大牺牲,充分认识到支持警察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就是保护公众自己。
(二)警察权: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力量。占到公务员队伍四分之一的近190万的警察(包括公安现役),由于其特殊地位处于与群众打交道的最前沿,代表政府行使广泛的权力,其权力行使公正与否至关重要。警察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这个社会的文明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人身自由、财产等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警察权力的滥用又可能使人民警察成为侵犯人权的主体,而且对于人权的侵犯是别的部门所不及的。因为警察的行为更容易、更直接地关系到社会中人们的人权状况,对警察职能的监督比对只监督警察的行为更重要。在向法治社会迈进的过程中,一个基本的趋势是,警察一度膨胀的权力在后退,公民权利在更多地受到保护,最终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因此,警务政策要注重突出警察在促进社会民主、文明和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提高警察对社会义务的使命感。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警察的任务就是要通过执法保护人权,捍卫人民的根本自由,维护民主社会的改革秩序和公众的福利。警察手中的权力应该奉献给民众的是关怀的福祉,是对社会“润物细无声”式的温暖。警察推进社会公正的角色意识,应在警察执法的观念层面、制度层面以及实务层面得到充分的贯彻和实践。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而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同命不同价”的不同理赔标准,封闭式的户籍制度,已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警务政策必须与社会政策相协调,政策的指向要关注社会底层。公安机关要适应社会各阶层多元化的需求,要抓紧提供相关领域的公共安全服务。
(三)人格权:现代警察养成教育的起点。人格权是人权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人格权的尊重应成为做警察最起始的条件。美国纽约的约翰·杰伊刑事司法学院开设了一门叫做“人的尊严和警察”的短期培训课程,目的是让警察从内心真正认识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必要性,并把它变成自己的职业良知和责任感,切实承担起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责任。随着时代的变迁,进入21世纪,警察要实现与民众间的真正和谐,已无法再依赖传统所谓权威正义惯性,而一定首先是建立一种宪政性、普世性的公民社会权利框架,并且是以执行公权力的,处于公共生活强势地位的警察及警察机关的普遍知权、尊权、维权及减少侵权为最基本契约。如果说现在警察在职业素质方面欠缺一些要素的话,我们认为首当其冲缺乏的基本素质是对公民人格权的尊重。当代世界对狭义的人格尊严的保护有一个突出特点,即人格尊严不受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一般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只有人格尊严不受任何限制,包括犯罪的人,被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在执行死刑时,人格尊严仍然应该受到尊重。法律之所以对人格尊严如此无条件地加以保护,是因为对人格尊严的尊重程度是社会进步程度的标志。未来将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警察的伦理观中首先要具备尊重公民人格权的要素。要将如何尊重人,尊重所有公民的平等人格(包括犯了罪的人),作为从警教育中最重要的课程,并在警察终生职业培训中不断强化这一理念。法律规定警察应该无歧视地对待所有人,解决了警察对公民人格权的尊重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解决了警察对民众的态度问题。
(四)社区警:重建警务工作的社会根基。当前的警民关系对抗,暗含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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