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村级领导干部现状调查报告下
2、村民与民主选举
1)农民们支持直接选举模式,但认为现时的直选,并没有为农村的发展挑选出真正的“领头羊”。此判定的主要依据是,“村干部不能带领大家发家致富”。在走访中,许多农民对选举表现出淡漠的态度,认为“选与不选都一样”。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农村社会宗族式的特点,造成了拉选票、“熟人热”等现象的产生;加之几千年的“官本位”传统思想在短时间内难以扭转,农民自身权力意识尚未被广泛唤醒,因此往往肯为一些小恩小惠放弃自主选举权,放弃表达自我想法、实现自身权利的途径,使得直选失去了应有的效用。2)值得注重的是,虽然东北地区的浓厚的“人情文化”尚还存在,但大多数村庄处于“以宗族和信仰为基础的人际联系正在解体,而以社会分层为基础的人际联系未能建立起来”的阶段,可以将这种因为村民原子化所产生的无序村庄称为缺乏社会关联的村庄②。村干部的家族系村中“大家族”的情况占30左右,但即使是那些拥有“家族势力”先天资源的村干部,在工作中也没有明显的便利优势——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农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人情”决定一切的意识层次,其关注重点转移到了工作实绩和自身维权上,已然初见村民由选“好人”到选“强人”当干部的趋势。二、村级干部的工作现状——评价与期望(一)村级干部的工作现状我国的村民自治是8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民主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基层治理模式与直接民主制度。它对中国的基层民主政治与人权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在村民自治中,作为农村经济政治最底层、最具体的治理者,村干部作用的发挥,治理效率的高低,往往对基层治理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本次调查中,笔者着眼于东北地区农村,力图对现时的村级干部绩效评估状况的可行性、完备性有了一定熟悉;作为实际的调查分析,亦希望这些思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1、村民对村级干部工作的熟悉1)村民对村级干部基本职能履行的满足程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开始就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受访村民、村干部中,56.8的人认为村干部的职能没有充分履行,例如某些村庄内流行着一些有趣的顺口溜,如“农村干部两件事,计划生育、宅基地。”但其质疑主要表现为工作的周到、全面性,而对于村支书的全面统筹工作和村会计的财务工作这类具体、显见的职能,极少有人提出异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主要有如下具体的职能:“村民委员会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如因地制宜地兴办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具有准司法职能,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村民委员会具有经济规划职能,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村民委员会具有组织治理经济职能,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依法治理财务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森林及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具有多方面的教育职能,也就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笔者在问卷中将这些基本职能细化为10个方面的工作,调查显示的村民对村级干部各项工作满足程度如下表所示:(略)[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