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500万元作为投资款,其中用于成立公司的投资款450万元。2003年7月10日公司成立后,朱某于7月14日将注册资本500万元全部转到汪某指定的某水电安装队(该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账户,用于归还汪某的借款。杭州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朱某将其在公司的出资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属抽逃出资的行为,遂对朱某作出行政处罚。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四:原告杭州某伽玛医疗设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原、被告于2003年4月22日签订了关于收购五轴伽玛刀项目的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收购被告拥有的五轴伽玛刀项目,具体收购内容包括:五轴伽玛刀项目的所有合作合同、专有技术与技术资料、技术队伍以及所有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权益(包括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等)。约定交易价款为1256万元。成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开具1256万元的相应发票。被告予以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案原告,是杭州市某区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之一。宋某系原告的股东之一,另一股东为中国华源集团。原告明知该项目的技术转让价仅为200万元,却愿意以1256万元的价格从被告处转手。该次交易中,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某公司纯获利976万元,而没有任何资产付出。
法理透视
尽管上述案例不能囊括法院受理的涉及招商引资企业法律纠纷的全部,但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窥斑见豹,我们从杭州放眼全国,在更广的视野下可以透视出在具体落实国家招商引资政策中存在的一些操作层面的法律问题。
“急功近利”思想严重,法治招商意识淡薄
招商引资,无疑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发展方式。一个好的项目、好的企业,往往能够发挥龙头作用,带动一个地方诸多关联产业的建设和发展。由于招商引资对实现经济增长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推进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模式,招商引资工作也自然被一些地方政府列为一项政绩工作。但有些地方领导往往不恰当地受这种政绩利益的刺激,热衷追求招商引资带来的经济指标的增长,而忽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甚至脱离本地实际和经济工作自身规律,盲目提出一些虚高的招商引资指标要求,并作为硬任务层层分解到各个部门和单位。有的把招商引资完成情况同干部的政绩考核完全挂钩,实行“一票否决”。
为了完成招商引资指标,另一方面也为了创造自己的政绩,有些招商引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缺乏科学的招商引资观念,对企业、项目不论质量优劣,一概来者不拒。有的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诚信状况没有从严评估审查,遇到问题迁就较多;有的对项目质量把关不紧,缺乏可行性论证,只要客商愿来投资,哪怕是高污染企业、高能耗企业,都照单全收。由于法治招商意识淡薄,招商引资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一方面个别低水平项目被重复引进和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个别破坏环境的项目也被“迎娶”进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由于招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也难以兼顾招商引资指标数量和项目质量。这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虚假投资,搞经济诈骗,带来了可乘之机。很多“皮包公司”、“空壳企业”便借着招商引资的名义而诞生了。
偏重投资优惠,偏废法治环境建设
各地为了抢抓招商机遇,吸引更多客商投资办企业,纷纷推出了优惠政策,比如给予税收减免、用地优惠、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等等。这些投资优惠作为必要的利益激励,也是现实所需,但问题在于,有的地方把提供优惠待遇当成招商引资的唯一灵丹妙药,过于偏重投资优惠,认为唯有给予多多益善的优惠,才能刺激和吸引更多投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