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五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由市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市采购中心提交的采购资金付款申请书以及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供货发票复印件等结算凭据,经审核后,分期或一次性按实际价款统一从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实际支付的货款与采购预算有差额的,对单位自有资金负担的部分,按其占采购资金来源比例多退少补,由市财政局开具《政府采购资金退款(补划款) 通知书》退还或补交。
第二十六条 由市教仪站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根据批准下达的采购计划和市教委的拨款申请按采购进度从"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入市教委专户,由市教 委拨给市教仪站。市教委应加强对市教仪站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将《政府采购资金执行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采购预算户全部为单位自有资金的,其采购资金的收支划拨不通过”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各单位按市财政局、市教委批准的采购计划和市采购中心(或市教仪站)中标通知书核定的价格及有关资料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支付采购货款。
第二十八条 采购货款支付后,市教委根据市财政局开具的 《政府采购指出转账通知书》,给基层单位开具转账通知书,各单位据以办理预算收支和固定资产转账业务。
第二十九条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教育技术装备的资金结余部分,仍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用于教育事业的投入,实施补充计划。
第六章 采购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教育技术装备的采购活动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市教委对采购活动要加强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擅自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采购无效,市财政局一律不予核拨资金,各单位会计人员一律不得报销。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非教委系统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可依照本办法制订各辖区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