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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管理办法

p;     (3)公开开标。按照招标公告中明确的时间、地点,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中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开标,并请公证处公证。
       (4)密封评标。项目评审小组成员根据投标书内容,客观评判,独立打分。
       (5)项目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确定最终中标人。
       (6)项目监督小组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7)采购合同的签订。招标活动结束后,由市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别要求的,由各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8)验收。由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组织用货单位、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依据有关规定按合同条款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非教育技术装备项目,如汽车购置、微机及外部设 备、空调、复印机、传真机、电梯、汽车定点保险、加油、维修等由市采购中心负责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市教仪站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对采购教育技术装备有一定批量的,为节约采购费用、提高规模效益,由市教仪站统一组织采购。学校低值易耗的教学仪器的零星补充,具体采购办法由市教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采购活动开始前,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须将具体采购方式、评标标准、评标原则、招标文件等有关材料送市财政局审定,如在七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方可实施采购。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将采购的具体情况及履约情况书面送市财政局 备案。
第十九条 市教仪站应督促供应商做好采购项目的售后工作。
第二十条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应通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派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市属各类学校的上述采购,因特殊情况无法集中采购的,可报经市财政局、市教委同意后授权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自行采购。采购时,应通知市财政局、市教委派员参加。
     第五章 采购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遵循"专户存储,先存后支,专款专 用"的原则,政府采购资金由市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核算、统一支付货款。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市"政府采 购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作为学校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单位拼盘、配套的采购资金的运作和指导基层学校的会计核算。各单位用自有资金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拼盘用于政府采购的,应根据市教委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划入市教委指定账户中,再由市教委统一拨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实施的教育改造薄弱学校工程、教育现代化工程、教育优化工程及为区县学校统购统配的技术装备及提供技术装备服务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市有关管理规定,市财政预算内、外的财政资金及区县、学校配套资金统一划入教育专项资金专户,在项目实施中,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划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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