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建设意见
依法打击盗窃、销赃等不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工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工商登记及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容部门负责对不按规划设置、乱堆乱放、影响市容环境的回收站(点)流动收购车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定和管理。各部门设立公开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促进政策
一)对中标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和加工利用基地的企业,经市商务局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市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落实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市政府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并在用地上给予支持。对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所需场地,各县(市、区)开发区、街道、社区积极协调解决。
四)对具备统一标识的流动收购车、网络运输车进入社区服务,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要准予通行,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要给予支持。
建设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