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应邀请州审计局参加,州审计局要加强对县市审计局负责人的管理和领导,积极主动配合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推荐、考核、考察工作,县市对审计局负责人考核、评议和奖励、惩戒应当征求州审计局党组的意见。
18、实行审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州与县市都应根据州委、州政府和省审计厅的总体部署签订审计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界定县市政府和审计机关的责任,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严格检查,严格考核,做到赏罚分明。
五、进一步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保障
19、州县市财政应在年初部门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审计机关的工作经费和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外勤经费,确保审计工作正常开展。
20、专项审计经费、审计业务费、培训经费、审计网络运行维护费等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给予倾斜;经济责任审计经费,按照项目与经费挂钩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足额安排。
21、要不断改善审计机关的工作、学习条件,多方努力逐年解决办公用房问题,不断改善审计工作的基本装备,支持审计机关加强基础设施和审计信息化硬件建设。
22、要关心审计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为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培训深造,职称晋升创造条件;要妥善解决审计人员子女的入托、入学、就业等问题,为审计人员一心一意投入审计工作解除后顾之忧。
六、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23、审计工作是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是审计机关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党委和政府要善于通过审计监督这一途径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各级党委要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充分发挥审计在服务科学发展中的作用,既要支持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审计法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又要通过审计工作,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4、要把审计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州县市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全面研究审计工作的会议,州县市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审计工作汇报,州县市政府常务会每年原则上要研究审计工作两次,州县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审计工作,州县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按审计法要求主管审计工作,政府还要有一名副职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分管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局长全程列席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完善重大决策之前征求审计机关意见的制度。
25、要加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全州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根据审计工作的性质和需要,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不断加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要配齐配强审计机关的领导班子,注重把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原则性强,综合素质好,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的审计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
26、各县市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应组织检查,以切实推进审计监督制度建设和我州审计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