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9、要树立“民本审计”理念,以提高管理水平为目标,优化专项资金审计,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各行业的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综合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把涉及民生的资金审计作为重点,关注民生民权,关注效率和公平,确保民生资金运行安全,重点关注政策执行、制度设立、运行效果。
10、要全力推进效益审计,在更高层次上发挥监督的作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揭露重大违法问题和经济案件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必须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全力推进效益审计。要以减少损失浪费为主要内容,以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省资源和保护环境为目标,全面推进效益审计,并积极研究和探索政府绩效、经济政策评估、行政效能等新的效益审计类型,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三、进一步改善审计执法环境
11、各级党委政府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态度坚决地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和阻挠审计机关公正执法,如果发现干扰和阻挠审计机关公正执法的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变相的打击报复,如果发生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事件,要坚决给予严厉惩处。
12、要坚持和完善审计监督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执行审计决定、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结果应用等制度,并严格加以执行,充分发挥审计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
13、要坚持以公告为常态、不公告为例外的原则,全面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以外,所有审计结果都要进行公告,公告审计结果,除了事实、问题和审计处理、处罚之外,还要公告被审计单位整改的结果,综合利用审计、舆论和社会力量对被审计单位是否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行全面监督。
14、要强化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结果应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过硬的措施,彻底解决审计难、处理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对于干扰阻挠审计工作、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关应当立项监察,财政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停拨有关款项。各种评比表彰,应当在作出表彰奖励决定之前征求审计机关的意见,对审计发现问题较多和拒不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得提拔重用。要把审计结果作为各级干部考核、任用、惩戒的重要依据,使干部管理、执纪执法、审计监督形成合力。
四、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
15、审计队伍建设是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基础,各级党委政府要着眼于审计工作长远发展的全局,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素质较高,数量适中的审计干部队伍。要在审计机关着力营造一种鼓舞人、激励人、约束人、造就人的良好氛围,让优秀的审计干部脱颖而出,得到提拔重用。随着国家对市场监管的加强和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审计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审计机关人少事多任务重的矛盾日趋突出,审计机关属于需要大力加强的单位,各县市要在人员、编制上给予倾斜和优先安排。
16、要保持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相对稳定,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级审计机关的同意。
17、要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审计法明确规定上下级审计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县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