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年龄段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三)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以农民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有一定社会统筹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坚持低水平起步,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行。
(十四)探索解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问题。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凡劳动年龄段以上、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五、加强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五)切实把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全面承担属地管理职责,把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注重协调,形成合力。各地应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健全以街道(社区)、乡镇为主的社会保障工作网络平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部门间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数据共享,提高养老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十六)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障政策。在全省范围内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待遇计发标准,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在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责任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省级基金预算制度。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等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根据城乡居民劳动就业和户籍等关系的变化,及时做好调整参保工作,其调整后缴费年限的计算以及缴费标准和保障待遇的衔接政策,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制定。
(十七)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健全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投入相结合的多元筹资机制,强化各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拓展其他筹资渠道。依法加强养老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多层次风险保障体系。养老保障资金都要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征缴、发放、管理和运营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