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以20*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此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此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此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今后逐步提高。做实个人账户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本统筹地区户籍农民工继续按现行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劳动关系不够稳定的非本统筹地区户籍农民工,要研究制定有利于提高参保积极性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解决城镇集体企业部分未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对破产、关闭的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在册职工,要做好养老保障的政策衔接工作。其中,对大集体企业职工,以当地实行固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初始年份为基点,此前工作且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基点年份至企业破产、歇业年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补缴,补缴标准和资金来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的,按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仍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未参保人员,在给予视同缴费、补缴等政策衔接的同时,实行再就业援助,在未就业前鼓励其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继续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制度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对破产、关闭的其他城镇集体企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城镇职工,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八)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同时,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九)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实施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和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具备条件时,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
四、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
(十一)多途径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实现形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是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有效制度,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地也可以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高龄老年人,按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十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在现行区片综合价的基础上,应将被征地农民的有关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范围。提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政府出资比例,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