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达到规定人数比例的中小企业。领取《企业实体吸纳下岗位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可按照《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庄浪县扶持中小企业创业促就业小额信贷试行办法的通知》庄政办发[]192号)文件规定申请扶持中小企业创业促就业小额信用贷款,县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25%给于贴息。
第九章就业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做好资金预算、决算管理。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一)每年年初。县人社局要根据县财政局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管理。
二)年度终了后。县人社局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县财政局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三)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并经批准后,按规定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对全县就业资金运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召开由行业监督员和相关单位参加的通报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审计局每年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结果上报县政府。
第三十三条县人社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人社局要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求职者、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加强对职业中介、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监督。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要定期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免费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和用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就业服务补贴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取消其相关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