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单位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联系电话等。下同)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并留档保存,县财政部门复核后一周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中介机构银行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备案。接受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县人社局要加强培训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为“两类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认真核对人员信息,避免个人、培训机构、用人单位重复申请补贴。非定点培训机构不得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定点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为“两类人员”举办的培训班。具体内容包括培训教师资质、培训项目、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联系电话等,注明是否缴费,下同)培训课时、期限、方式等。培训期间,县人社局要随时对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并填写抽查登记表;培训班结束后,县人社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对培训班进行考核验收,并填写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验收情况表。对缴费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机构应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并注明培训项目、课时、参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对未缴费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机构应与其签订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协议书,内容中注明培训项目、课时、参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第十三条缴费参加在县人社局确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县人社局审核并留档保存,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当月底统一将资金拨付到县人社局,申请者次月到县人社局领取。个人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个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下同)或就业证明(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下同)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第十四条培训结束后向县人社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培训人员详细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否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及资格证书编号,提供免费培训的培训机构。就业单位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等,同时提供纸质和excel格式电子版,下同)代为申请补贴协议书、抽查登记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验收情况表、接受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县人社局审核并留档保存,县财政局复核后一周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将支付情况抄送县人社部门。
第十五条具体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期限和方式等。培训结束后10日内,用人单位招用“两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劳动者到县人社局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培训补贴实行先交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在组织培训前应向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报告备案。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抽查登记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验收情况表、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材料、培训人员详细花名册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