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县河洪沟道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河洪沟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省实施水法办法》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境内的河道、行洪沟道和排洪设施。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洪沟道资源和防治水害。规划要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实效,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水务局是全县河洪沟道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河洪沟道的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乡村、社(按所辖区域划分)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河洪沟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洪沟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洪沟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河洪沟道的建设与治理。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维护堤防安全,保护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九条河洪沟道的治理规划。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县水务局和住建局共同负责制定全县城镇防洪规划。不得降低防洪标准。
第十一条防洪标准:水洛河、庄浪河、葫芦河近期内按二十年一遇洪水设防;县城防洪按五十年一遇洪水设防;乡镇防洪按三十年一遇洪水设防;流域面积在十平方公里以上沟道(含十平方公里)按十年一遇洪水设防;十平方公里以下沟道按五年一遇洪水设防。
第十二条河洪沟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治理河道。进行堤防工程施工,以及跨河、跨沟、穿堤、临河、临沟修建桥梁、道路、涵洞、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及施工方案报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时,应按规定缴纳河床回填平整保证金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工程建设。未经审查许可的,责令其停工整顿,补办相关手续。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按河道管理单位的规定要求实施,接受河道管理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河道管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及时清除施工场地,确保行洪畅通。
第十三条修建桥梁和其它设施。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洪水位,并按防洪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河洪沟道的管道、缆线等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要求。
第十四条对在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建。
第十五条河洪沟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河洪沟道岸线的界限,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六条确需利用堤顶兼做道路的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防止对堤防工程造成危害。
第十七条河洪沟道清淤和加固堤防的堆、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洪沟道治理需要占用的土地。
第十八条因开发与治理河洪沟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对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享有使用权。单独投资的归投资者使用;联合投资的按投资比例确定;列入国家建设计划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城镇、新农村、企业等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滩地。沿河道岸线临河搞建设的编制和审查规划时。
第三章河洪沟道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条河洪沟道主管部门及下设的河道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