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1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以及利息、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购置或建设办公楼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第四条以及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申请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通知下发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须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研究确定的为准。不得将上级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基本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支出。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
第五条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取消县人社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户。县财政局要按规定将上级部门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县财政局开设一个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就业专项资金。及时拨入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章资金筹措与分配
第六条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需要。财政预算中加大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上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坚持以奖代补的原则。即与县财政投入(包括用于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保障情况)就业状况、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工作绩效、资金管理使用等因素挂钩,实行补助指标分次下达、资金随指标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县应积极争取。
第三章职业介绍补贴
第八条对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县劳务办驻外省各办事机构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两类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可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按每人200元的标准拨付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和县劳务办驻外省各办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县劳务办驻外省各办事机构对“两类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成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报告应附:下同)接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本人确认签名、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