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人社局审核并留档保存,县财政局复核后一周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对“两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产生你创业想法”gyb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创办和改善你企业”siyb培训补贴标准为1300元/人。
第十七条重点支持“两后生”参加职业教育以及进城务工人员不少于3个月的技能培训。县政府将按有关规定,省上规定每年将中央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的10%专门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可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部分与“阳光工程”资金、扶贫资金等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和浪费。
第五章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对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人社局出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证明”后,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56号)认定,灵活就业范围按原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甘劳社发〔〕70号)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代扣”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企业(单位)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计算,具体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确定的补贴标准。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工作超过3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从享受补贴之日起计算,下同)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批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第二十一条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县人社局申请对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附以下材料:县财政局复核后15日内将补贴资金分别划入相应险种的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征专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县人社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单位)要及时做好社会保险缴费清算和接续工作。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证明或公益性岗位认定审批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详细花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和缴费发票、企业(单位)参保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账号等凭证材料。经县人社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