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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购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廉租住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廉租住房供应和分配体系,多渠道筹集廉租房建设资金,加快廉租房建设进度,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城区范围内城镇廉租住房购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购房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资金来源、专户储存、资金安排、资金拨付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廉租住房购房资金管理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跟踪检查”原则。

第四条 审核廉租住房购房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县监察、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购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廉租住房购房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县物价部门负责审核廉租房成本,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

第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县人民政府上报当年新建廉租房的总价、廉租房的成本价、出售价格和公私产权比例。方可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六条 否则住房管理部门视其为主动放弃购房,廉租住房购房资金筹集实行购房对象一次性缴清的方式。购房者必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清相应房款。并退其缴纳的相应购房款(不含利息)其所占廉租房将在其他购买廉租房轮候户中予以补充。

第七条 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户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按照售房款的3%缴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待该区域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

第八条 廉租房售价实行楼层差别价格。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照申报先后顺序,确定一定的人选进行抓阄,确定楼层和房号后,按照楼层定价进行缴款。未入选的对象按照轮候顺序待下次确定抓阄对象。

第九条 廉租住房购房资金一律缴入县财政主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廉租住房购房资金财政专用账户。

第十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购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核算。确保廉租住房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购房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须改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购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廉租住房购房资金要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购房资金的要严格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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