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月):总结深化阶段。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第四阶段(11月~12月):检查验收阶段。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表彰一批开展专项行动和创建“平安医院”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部门职责
区综治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将专项行动和“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各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
区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区卫生行政部门:责组织区辖各医院开展专项行动,把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纳入各医院医疗质量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要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认真受理患者的投诉,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对不合理的诉求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积极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区公安部门:针对医院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协助区卫生部门制订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 “合理布局、规范运作、实用有效”的原则,在区辖有条件的医院设立警务室,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区司法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区辖有条件的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大力推行和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化解医患纠纷,并积极为医院和患者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区工商、城管部门:依法认真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加强对“医托”以及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的监督管理。
区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迅速对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作出具体部署,并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检查督导,着力解决专项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在人、财、物上重点倾斜。
(二)形成工作合力。区综治办和卫生、公安、司法、宣传、信访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解决;对涉及几个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由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提请同级综治
委出面协调解决。
(三)加强督导检查。区综治委将在年底综治工作检查中,将对这次集中治理医患纠纷工作加强指导,特别对各乡镇、街道是否建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等工作加大督查、督导力度。
(四)严格实行责任查究。区卫生局将认真落实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对引发医患纠纷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领导和医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医患纠纷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区综治委将对负有责任的地方和部门视情予以限期整改、或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并严肃查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