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全国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的社会局面,就必须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再次,构建和谐社会,是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在本世纪前二十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继而再继续奋斗几十年,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我们党带领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并最终这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党把最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共同完成党的执政任务而奋斗的现实要求。
二、正确理解税务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大局中的位置和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税收涉及社会生产、分配、消费、生活等各个经济社会领域,具有通过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来影响不同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功能。因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和谐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均与税收工作息息相关。地税部门作为组织地方财政收入的主力军,其工作成效直接决定了地方财政能否足额供给,决定着社会保障体系职能效应的充分发挥,决定着地方经济发展能否健康科学发展,决定着社会贫富差距能否保持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也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全县地税系统要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总局及省、市局关于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依法治税、强化税收精细化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突出优化纳税服务这一主线,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积极发挥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职能,逐步实现应征尽征的目标,进而不断推动我县经济和社会和谐、统一、协调发展,为全县“两个率先”大业再立新功。
三、科学把握我县地税系统致力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
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要求,我县地税系统全体税务干部要有投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在全系统营造一种人人关心和谐社会建设、个个为和谐社会建设出力的浓烈氛围,在宏观上提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性的认识,在微观上将实际行动落实到具体的税收实践工作中去,在客观上明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任务要求,在主观上具备积极向上、奋发有为、开拓创新的勇气和精神。当前,我们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求突破:
(一)构建和谐协调的收入利益关系。近两年,由于我县财政收入需求的不断增长,我们地税部门的收入指标连年以超过30%以上的速度增长,组织收入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压力,对此,一些乡镇因主体税源不足,采取了一些非常规的征收手段保证任务的完成,甚至出现了一些违规吸引外地税源、收过头税、将收入指标落实到政府工作人员头上等错误行为,这些脱离经济发展规律、只求眼前得过且过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地方税源的后续培育和潜力挖掘,影响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落实,挫伤了企业做大做强的积极性。针对这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为我们税收主管部门,一方面要严格税收征管,加强税源监控,落实管理职责,最大程度地实现应收尽收;通过税收社会化网络的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源的流失,从根本上解决无税虚收、有税不收或少收的行为,保证财政收入理性增加。另一方面要经常性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税收收入工作形势,争取党政领导的关心和支持,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通过广泛深入地税收宣传,使大家了解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