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征收环节的精简相适应,征收大厅的作用也将逐步淡化。目前,我们在征收方面已经开始推行“税银库联网”,佛山、深圳等地都在搞试点,我们还正在跟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研究开发一个软件,建立一套制度,将来纳税人不一定到征收大厅去交税,基本上都可以到银行窗口去交税,还可以通过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实现无纸化交税。虽然征收大厅在一段时期内仍然还要发挥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征管工作的战略转移,经过一定时间以后,其功能要产生变化,变成一个综合性的服务机构。我们准备在全省成立100多个纳税人服务中心,从省局、市局到县局都要成立,专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并准备挑选一些具有敬业精神、事业心比较强、业务比较熟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而且要在这个机构内实行特殊岗位津贴,提高人员待遇,但同时也要从严要求、从严考核,如果在为纳税人服务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也要从严处理。因此,目前的大量征收业务、征收力量,将来都要实现战略转移,逐步转移到管理上,转移到稽查上,转移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上。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一级稽查体制,有利于对稽查进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建立和强化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的监督、检查、纠正机制,分解和上收基层执法权力,减少执法随意性,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因此,实行一级稽查,不仅是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也是建设税收强省的需要。所以说稽查将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必须切实采取措施来加强。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认识到,稽查也是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稽查部门必须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工作,但绝不能因此而片面地理解为对稽查部门也要下达收入任务指标。稽查围绕组织收入这一中心任务来开展工作、稽查对税收收入的保障作用,并不仅仅通过直接查补的收入体现出来,过去我们在这方面的认识存在误区,从而在稽查的具体实施上体现为选取容易查或查补数额可能较大的案件进行稽查,由此造成由于过分注重查补额而使稽查陷入疲于查补税款却又治标不治本的两难境地。从全省地税稽查部门这几年查处案件的情况来看,2000—2002年立案查处税务违法案件4.5万宗,查补总额达72.3亿元,平均每年查补20多亿,这个数字也不小了,但不能只看到直接查补这一笔账,至少要算以下几笔账:第一笔是直接查补的收入;第二笔是通过查处案件的震慑作用促使纳税人依法缴税所增加的收入;第三笔就是通过案件查处发现了征管薄弱环节,使各级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堵塞漏洞,减少了税收流失,这是最大的一笔收入。至少这三块收入才构成了稽查的真正收入。因此,我们对稽查的职能要重新认识,转变观念。为什么这样说?因为现在不象过去那样,背着背包去收税,把纳税人赶到征收大厅去交税,而是强调纳税人要主动依法纳税,否则,不来申报纳税就是违法。那么,谁来检查、确定他违法?这个任务应当落在稽查部门身上,这是由稽查本身所具有的职能作用决定的。所以稽查职能必须从“收入主导型”向“执法主导型”转变。但提倡“执法型”稽查,并非排斥稽查的查补收入职能,而是工作方式方法要改变,工作重点要转移,稽查部门既要突出打击作用,以查促管,又要为中心工作服务。例如某个行业偷逃税比例较高,那就要发挥稽查队伍的作用,通过对
整个行业进行检查,发现漏洞,健全完善征管机制和措施,确保应收尽收,这也是为中心工作服务的一个手段。所以,我认为在建设税收强省的阶段,稽查的作用和地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
大家在解决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以后,能够认识到稽查工作重要,就必然要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具体要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