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进一步理顺和明确相关事项,高效有序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
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同时,经省政府同意,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事宜:一是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统一,理顺相关行业管理职责。原各市、县承担的各大集团兼并重组地方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变更、延期和年检,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煤矿开办、系统变更,生产能力核定及生产技术管理等相关手续,由集团公司直接上报省煤炭厅办理。除上述煤矿以外的其他所有煤矿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办理。二是各市地方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跨地区的煤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当地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煤矿分别履行管理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关闭煤矿(含省属集团整合后关闭煤矿),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四是大集团兼并重组矿井复工复产由大集团负责验收,须由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五是省属七大集团及中煤集团(包括子公司)对所属煤矿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煤矿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煤炭厅将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总局第24号令)制定执法计划,按执法计划进行安全督查和执法检查等。
三、认真贯彻落实好省政府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重组企业,完善煤炭主体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各市、省属七大集团及中煤集团新组建煤炭主体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要求,尽快健全安全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责任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等。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实行派驻制,驻各矿安全管理机构由新组建公司直接领导。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形成的控股子公司,也要参照晋政办发〔201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认真贯彻落实好省政府1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抓好重组建设矿井的安全工作
针对兼并重组后建设、改造矿井数量将占到全部煤矿数量一半比例的实际情况,按照早日见效的原则,将尽量简化手续办理环节,开通快速审批通道,加快“复工技改”步伐。一是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及中煤集团全资及控股的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的地质报告、初步设计等手续全部由各大集团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厅审批。二是除以上大集团外的整合矿井(含中央企业和省外企业所办煤矿),对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的地质报告、初步设计等手续均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对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以上矿井的地质报告、初步设计等手续,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不再初审,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直接上报,省煤炭厅组织市、县煤炭管理部门以联合会审的方式进行审批。三是对有资质编制地质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单位,加强管理,从源头上把好报告质量关。此外,当前兼并重组建设改造矿井的地质、水文等资料还不够详细,存在大量采空区等隐患和问题,要求各市、各集团公司及各煤矿予以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加强建设矿井“一通三防”及防治水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加强建设矿井安全监管工作,严禁违法、违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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