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的资本注入,没有新的经济增长,只是用稳定不再先进的土地制度来求稳定,恐怕很难达成真正的、长治久安的稳定。只有以发展求稳定,把稳定建立在符合新形势、新潮流的土地制度之上、建立在更高的经济基础之上,才可达成真正的、长治久安的稳定。再次,离土进城的农民所需要的,不是一条自耕自给的退路,而是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系统和充分的就业机会。把农民绑缚在土地上,让进城的农民拖着自耕自给的辫子,是对完全的市场经济的一种惧怕,对完全工业化的一种戒备。假如能找到一种农田制度,既能保持现行农田承包制的利益格局,又能稳定地促进农民大量离土进城,岂不是更好吗?
(三)让农户永久使用所承包的土地。这个目前尚未形成较大影响的主张,有几种不同的说法。例如,在保持农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施农户永久承包制度,即所谓“集体所有、农户永包”制度。或者,明确公布农田属国家所有,交给农户长久地(如999年)租用,即所谓“国家所有、农户长租”制度。再或,明确公布农田属国家所有,交给农户永久地使用,既所谓“国家所有,农户永用”制度,或曰国土永用制,亦叫国土永租制或国土永佃制。在农民离土进城的浪潮下,“集体”逐步瓦解,名存实亡,仍然坚持“集体所有”越来越与实际情况不符。至于,999年的长租,在土地国有的前提下,与永租没有多大区别,但却会引起土地使用权交易上的很多麻烦与不便。因此,国土永用制,是比较稳妥与合适的选择。
国土永用制,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农户永用,自由流转”等三个方面。
首先,所谓“国家所有”,就是一切土地、包括农业用地,永远属于国家代表全体公民共同所有。政府规定国有土地的用途、性质,非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更改所用土地的性质与用途。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政府,有权向
土地使用者收取或减免国土租金或国土税。假如需要,经过公开程序、合法手续和公平补偿,政府可以从使用者手中购回国土的使用权。
其次,所谓“农户永用”,就是政府赋予农户对现在所承包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并颁给农户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土永用权证。就是说,国家把农村的国土使用权交给农户个人所有和自由处置。某块土地的国土永用权证,是该证持有者拥有永久使用该块土地之权利的法律凭证。国家保护国土永用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再次,所谓“自由流转”,就是以国土永用权证为载体,国土永用权以继续、赠予、转让、租赁、抵押和买卖等各种方式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按照相关的法规、经过正当的程序和支付合理的价格,任何合法的主体均可取得国有土地的永用权。法律保护国土永用权的自由、平等和有偿流转不受任何侵犯。
国土永用制既基于、又根本不同于土地家庭承包制。一方面,国土永用制明确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摒弃了现行的、主体不清的所谓“集体”所有制。另一方面,国土永用制将国土使用权及其使用权的处置权明确地、永远地、完全地交给了目前承包的农户。这样,既保持了现行家庭承包制下土地的分配与利益格局,保持了国家对土地的必需的最终控制与调节,又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吸引“三农”投资创造了前提条件。
国土永用制,一方面,不用改变土地的公有现状,避免了理论上的纷争、体制上的混乱和操作上的困难。另一方面,明确地把国土使用权交给农户个人所有和自由处置,故能达成农田私有化之有益于现代化的正面功效。从本质上讲,国土永用制实际上等于把土地这个农民唯一可能拥有的财产赋予了农民,从而使农田自由流转、“三农”凭农田取得必要资金成为可能。
国家所有土地,农民或其它经营者通过支付平均或相应的级差地租取得国有土地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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