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大补助资金的调控力度,保证农村公路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提高我市农村公路的服务水平,依据《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非计划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中通乡公路由县(区)政府负责建设。
乡镇和行政村在县(区)政府的领导和交通局的指导下对通村公路路基土方工程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群众义务投工投劳修建;县(区)交通局组织有施工能力和施工经验的劳务队伍对通村公路特殊困难路段、石方工程、构造物和路面工程进行实施,并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勘测设计、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其他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或批复执行。
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拆迁占工作。由于拆迁占滞后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拖全市后腿的市上将按有关程序调整项目或扣减资金。
第四条通乡公路原则上以三、四级公路技术标准为主,路基宽7.5(6.5)米,路面宽度根据实际地形和交通量可为6.0(3.5)米;受限路段路基宽度4.5米(按规范要求设置错车道),路面宽度3.5米。构造物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陡坡、急弯、临河、高路堤、积雪结冰等路段设置安全设施,保障行车安全。
路面结构设置上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确保路面结构合理。在路面类型上以沥青和水泥混凝土路面为主,对于交通量小、服务人口少或地质气候不良的线路可视实际情况,选用混凝土块、石块、砖块、泥结碎石等中级路面。
通村公路原则上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特殊路段执行《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
第五条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预计划下达,即视为明确了建设单位,应按建设任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各县(区)交通局必须按计划要求时间负责上报各阶段设计文件;市交通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对不按期上报或审查需修改完善不能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影响工程进度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扣减相应的资金。市交通局不能按期完成审查批复的,对责任人取消职称评定资格和年度奖金。
第六条施工图完成审查批复后,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程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经市交通局审查确认后方可发出,否则,招标无效。
第七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十天内,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承诺进场;建设单位对其进场的人员、机械进行核对确认。
第八条通过招投标的的项目在开工前十五日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上报质量监督申请书;质监站收到申请书十日内编制下发监督计划,在开工前对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人员、机械符合率低于75%)通知相应单位进行更换,否则,要求建设单位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列入市公路建设“黑名单”。对未能在开工前上报质量监督申请书的,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上,通乡公路应在每个项目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通村公路可采取分片区的原则设立。要明确项目、技术、质检、安全负责人,按照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建立调度会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