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国家、省上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及《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购并市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再投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及省政府《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经市发改委初步审查后,报省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第四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清单及金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副本、商务登记证副本、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投资各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再投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按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涉及到水资源利用的项目,需提供取水许可证;
(九)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的项目,须提供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
第六条按核准权限属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县(区)发改委初步审核后报市发改委核准。省属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市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向相关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相关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市发改委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九条市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中需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发改委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市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计上述期限),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初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