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管辖村、投资项目的审计
1.建立由纪工委副书记为组长,财政统计办主任为副组长的审计小组,对单独建帐单位和直属单位进行年度审计。
2.财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制度执行,违反规定要追究责任。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准刁难财政工作人员。
3.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十一)其他
1.各村的工程建设资金补助根据各村的经济状况和工程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没有预算的不予补助。
2.被征用村的土地征用费统一划入镇政府财政帐户代管,退回代管资金时,由财政统计办长、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发。
3.机关干部因病或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借款的,应先向财政统计办领取统一借据,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额度在本人月工资额度内的,由财政统计办长签发,超过本人月工资的由镇长签发。因公临时借款或重病住院的由财政统计办长审核,镇长签发,公差结束或出院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结清。
4.镇政府财政一律不准对企业、单位、个人借款作担保。
5.镇政府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公司)独立核算的,都必须按月向财政统计办报送会计报表,及时反映资金收支情况。
(十二)监督检查
1.财政统计办每半年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并根据日常工作情况结合上级和镇政府对财政统计办的工作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填写《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自查表》
2.为了加强对镇政府财政收支的管理,党群办纪检负责组织成立由党群办书记、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纪工委书记、政协领导等组成的财政监督领导小组,每半年或一年对镇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增强镇政府财政收支透明度,实行财政财务公开,并随时接受监督。填写《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监督检查表》
五.附录及相关政策依据和文件
(一)附录
附录1《有关补贴、非医保工作人员的医药费报销规定》
附录2《关于临时工工资补贴等有关规定》
附录3《关于通讯费报销和职务补贴的有关规定》
(二)相关制度
1.《采购管理制度》
2.《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三)有关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市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4.《浙江省单位内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6.《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7.《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8.《关于明确2004年镇政府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六.标单、记录
1.《年度财政收入、可用资金预测说明》
2.《预算草案》
3.《抄告单》
4.《 报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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