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六)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突出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各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镇(街道)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二)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加快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特别要做好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常住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是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就业和失业凭证,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或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要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调查、统计全社会就业与失业状况并予以公布。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镇、街道要深化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质量监管制度,制订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程序,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手段,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镇、街道要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各镇、街道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重点向“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七、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全区促进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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