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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每年9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区、镇(街道)森林防火部门应当组织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应当进行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教育部门应对学生进行森林防火知识教育,老弱病残人员、中小学生不得参加扑火。
第十三条 林地较多、防火任务重的镇(街道),应当组建30至50人的以基干民兵、护林员、治安员为骨干的森林扑火队。对森林扑火队应当加强业务技术培训,配备扑火机具、通讯器材及交通运输工具等设备。
发生森林火情时,一般由当地镇(街道)组织扑救,特殊情况下,各地森林扑火队可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森林防火责任部门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主要责任人或主要领导必须迅速组织人力扑救,并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不得拒绝或拖延。主要责任人或主要领导必须同时到现场指挥扑救。发生在边界的山火,毗邻的村(居)镇(街道)均负有扑救的责任,不得推诿、隐瞒或拖延。
扑灭森林火情后,当地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追查肇事人,并将调查情况如实书面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切实做到查清事故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每年每亩林地不少于0.5元安排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人民政府可从得益于林业的水电、旅游、农业等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森林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对森林防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镇(街道)所辖范围内全年未发生森林火情的,或全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未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0.25‰,没有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或者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按《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的,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森林防火责任人或有关领导在责任区内有以下情况必须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讨,视情节追究领导责任,并作出通报:每年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林地面积0.25‰;发生4次以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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