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发放效率。本办法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六)推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每招用一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2-3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财政贴息、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贴等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可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七)建立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年度新增额的一定比例,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担保机构的经费补助,各级政府要积极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并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呆帐坏帐核销机制。对于不能按时归还就业、创业贷款的个人和企业,将记入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具体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办法执行。
(八)加大资金支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每年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丰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等。
(九)做好政策衔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06〕53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有关税费减免、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优化创业环境,积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全面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08-2012年力争
每年扶持500名城乡劳动者经过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带动就业2500人左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大力鼓励各类人员实现创业。要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的创业培训工作。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凡与招用的本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要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区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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