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城镇户籍贫困家庭子女免费入读技工学校,接受1年时间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杂费按每人每学年3500元的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年度预算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力争在2012年前建成以维修电工、电脑操作工、服装缝纫工、摩托维修工为主,兼顾精细化工和创业培训等六个工种的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并在此基础上争取建成我区具有培养高、新、尖、精技能人才功能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五年内建成一所技工学校,招生规模达到2000人。要结合我区产业转移园区的建设,力争在2012年前建成一个具有示范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综合基地。要充分整合优化现有职业培训教育资源,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技能培训,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设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示范基地。要依托互联网建立建设覆盖全区城乡的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使培训机构能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灵活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
(四)进一步拓宽职业培训资金筹措渠道。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区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个百分点,用于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均衡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一)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市潮南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女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身有残疾的人员。
4、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6、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7、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符合条件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认定程序按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办法执行。
(二)实行特殊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制订,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给予扶持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具体办法由上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各地另行安排。
(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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