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火警、火灾;发生1次重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重伤;造成1人死亡;责任人工作不力、措施不当或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发生森林火警、火灾,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森林火灾或不良影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08〕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为指导,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积极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根据我区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要,在产业园区中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抓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和配置,加强企业用工宣传引导,鼓励企业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对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岁以上和被征地农民的,同时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市劳动局、财政局规定的办法另行制订。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
(三)大力协调区域就业发展。要根据全省产业升级和转
移规划,按照我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合理引导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或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力争到2012年,新增转移本区农村劳动力6万人,全区非农就业比重达到80%;转移前组织技能等级培训2万人,年均培训0.5万人;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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