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市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包括城市园林绿地、树木)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火灾的扑救,坚持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军警民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镇(街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和林区各单位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 区、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区*、消防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区、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掌握火情动态,切实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
工作。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和林地周边200米以内从事下列非生产性用火:
(一)烧烤食物;
(二)燃烧香烛、钱纸等祭祀物品;
(三)乱丢烟头、火种;
(四)燃烧稻草、垃圾;
(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第八条 森林特别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进行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炼山造林种果、烧草开垦等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进行开矿作业、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经区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在林区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用火前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用火。作业人员作业结束,经检查确认无余火后,方能撤离现场。
第十条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野外火源管制,禁止带火种进山和一切野外用火。在清明、冬至等节日前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等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戒严通告;组织森林防火检查人员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禁止携带火种及引火物品。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森林集中连片、面积大、视野开阔的地方,设立森林防火瞭望哨,开设防火线,当地林业部门要配合协助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以及加强其他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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